(2014)常刑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陈友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友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978号罪犯陈友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6)长中刑一初字第0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友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2486.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5日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九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友明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全年无扣分共获奖励分6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四季度因劳动竞赛目标任务完成共获奖励分6.5分。考核截止2014年3月共获奖励分126.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友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友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友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