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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刑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白开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开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575号罪犯白开海,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开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5000元,赔偿江西皇京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59980元/3及赔偿江西瑞金金字电线电缆有限公司6058元/4。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6月5日以罪犯白开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该犯自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开海投入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服刑期间该犯共获监狱表扬25次,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白开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白开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已缴纳罚金计人民币600元,但其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可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开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零二十天(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宗家文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