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67号原告吕某某,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