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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卢柏岑诉杨曦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杨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卢XX,男,1981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继红,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杨X,女,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国,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卢XX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丽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继红,被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2011年1月11日在蒙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3年1月30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卢怡霖。婚后,因被告对原告感情淡漠,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搬到其娘家生活至今。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要求平均分割长河天骄1幢1单元14楼666号房屋的首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1月11日在蒙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卢怡霖。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8月11日搬到其娘家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在庭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近三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女卢怡霖,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XX与被告杨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  丽  琴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淑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