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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初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灌南县伟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伟德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693号原告灌南县伟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嵇晓砚,总经理。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厦A803室。法定代表人戎长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灌南县伟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灌南县伟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