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35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任志霞与任志鼎、任志国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3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霞,任志鼎,任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351-13号申请执行人:任志霞,女,汉族,1935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志鼎,男,汉族,1938年12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任志国,女,汉族,1930年7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3)明民一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书,任志霞与任志鼎、任志国对任志一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申请执行人任志霞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获得其有权继承的任志一的遗产,包括银行存款99203.24元及利息和明光市中心路5巷房产(产权证号:明房字第0000×××号)三分之一产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明光市中心路5巷房产(产权证号:明房字第0000×××号)进行查封。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继承人任志一名下的明光市中心路5巷房产(产权证号:明房字第00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