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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志梅与张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梅,张英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王志梅,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张英杰,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梅诉被告张英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梅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梅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