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审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永定县林业局与温卓彪林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定县林业局,温卓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执审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卢晓闽,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温卓彪,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城林罚(2013)57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温卓彪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永城林罚(2013)57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62.51㎡X10元/㎡=625.10元。被申请执行人温卓彪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于2013年4月26日书面催告被申请执行人温卓彪在接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并恢复林地原状,被申请执行人未予履行。2014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再次书面催告被申请执行人温卓彪在接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并恢复非法改变用途林地的原状,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中的第2项未明确履行期限,应视为从该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期限,而申请执行人对该项处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对该项处罚的申请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作出的永城林罚(2013)57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文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永定县林业局作出的永城林罚(2013)57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主文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三、被申请执行人温卓彪应当在收到本裁定时立即对其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麟审 判 员 王秀华审 判 员 周靖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熊雨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