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法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赵福刚与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刚,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赵福刚,男,1977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鞍山村。被告张小群,女,1980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刚与被告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小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福刚负担。审判员 罗林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