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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榕法砲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静霞与林国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霞,林国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砲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黄静霞,女,汉族,1988年4月22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林国坚,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受理原告黄静霞诉被告林国坚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林国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林国坚的户口及住所地均是在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禾路村202号,原告的户口也已迁至该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的户籍地均是陆丰市上英镇禾路村2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陆丰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林国坚的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国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素锋审 判 员  林桂滨代理审判员  谢树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崇智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