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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云执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平,刘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云执民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平。被执行人刘素芬。本院在执行(2014)丽云商初字第51号申请人李国平与被申请人刘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素芬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4)丽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