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309号原告张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