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贤云、陈修聪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贤云,陈修聪,徐贤文,陈伯仁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金汇景园3-4幢106号。法定代表人:戴云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志雷,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贤云。被告:陈修聪。被告:徐贤文。被告:陈伯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贤云、陈修聪、徐贤文、陈伯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