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彦章与陈彦章、陈彦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彦章,陈彦忠,董玉梅,宿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彦章。委托代理人李佩德。被告陈彦忠。被告董玉梅。被告宿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彦章、陈彦忠、董玉梅、宿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妮妮人民陪审员 韩玉成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淑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