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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执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习明与被执行人陈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习明,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677-1号申请执行人陈习明被执行人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刚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刚、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刚位于六安市龙河路振华新村1号楼2层7铺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