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贾贻栋与朱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贻栋,朱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贾贻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文华,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贻栋与被执行人朱文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