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守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范,杜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魏守范,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春玉,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魏守范与杜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春玉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