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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杰,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张自杰。委托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晓岗。委托代理人周国军,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自杰与被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仁锦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张自杰与被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张自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杰撤回对被告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张自杰承担。审判员  彭仁锦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