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4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489号原告韩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