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维光、刘桂招与被执行人聂彬、陈莉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维光,刘桂招,聂彬,陈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赵维光,男,1952年7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桂招,女,1956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聂彬,男,1982年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莉慧,女,1984年4月27日生。本院在执行赵维光、刘桂招申请执行聂彬、陈莉慧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30日在阳朔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要被执行人履行维修房屋的行为已经另案折款抵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项(关于聂彬、陈莉慧负责将房屋渗水处修补、粉刷的部分)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袁 巍 然代理审判员 李 世 武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昌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