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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非执审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不予受理非诉执行行政裁定申请复议的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审复字第22号申请复议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大道***号。负责人何健,男,副局长。申请复议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服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行非执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1月7日已制作并送达蓬住建(2013)罚决字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应当在当年的7月8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于2014年2月才递交申请书,已超过了自法定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的规定。遂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称,申请人按以人为本的原则,一直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处罚决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愿,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有特殊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应当”。请求以事实、法律为依据,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依法强制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蓬安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于2013年1月7日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其应当在2013年7月8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在2014年2月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勇审 判 员  熊东代理审判员  庄娟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