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本院退还120元)。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