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谢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何某,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6月30日以被告何某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