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