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三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刘元芹、孙德华、温玉龙、杨忠伟、何平、孙飞飞、孙德全、温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刘元芹,孙德华,温玉龙,杨忠伟,何平,孙飞飞,孙德全,温淑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三初字第001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万志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恒被告刘元芹被告孙德华被告温玉龙被告杨忠伟被告何平被告孙飞飞被告孙德全被告温淑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刘元芹、孙德华、温玉龙、杨忠伟、何平、孙飞飞、孙德全、温淑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宇15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