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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法执字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咏红与夏治伟、胡超利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咏红,夏治伟,胡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法执字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咏红。被执行人夏治伟(曾用名夏志伟)。被执行人胡超利。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82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夏治伟、胡超利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咏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超利在东坡区苏祠街道办事处欣欣街161号1栋3单元5楼2号(保管号:档0024210)的住房一套予以冻结,冻结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付款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