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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16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志根与任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根,任建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657-2号原告:王志根。委托代理人:周斌照、朱文君。被告:任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根诉被告任建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根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建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根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建英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根撤回对被告任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