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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督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爱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督字第29号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健,该社禾青分社主任。被申请人陈爱东,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冷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现(2014)冷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陈爱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由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建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