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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付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生效(2013)华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某给付余款240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32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282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付某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4000元及迟延利息1320元、诉讼费150元,共计25470元。对于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执行,下余案款24150元由被执行人付某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度末给付申请人1000元,直到还清为止。”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华执字第00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仲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