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尹超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胡海群、汤先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超,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胡海群,汤先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尹超委托代理人:刘东波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衍敬委托代理人:杨七芽被告:胡海群委托代理人:袁志鸿被告:汤先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超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胡海群、汤先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超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胡海群、汤先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超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超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胡海群、汤先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尹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