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执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石树荣劳动报酬争议执行案裁定书2014-67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树荣,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679-2号申请执行人:石树荣。被执行人: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凯。申请执行人石树荣与被执行人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1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树荣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