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鲁晨林与宋鹏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晨林,宋鹏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鲁 晨 林 与 宋 鹏 哲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鲁晨林,男。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前郭县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宋鹏哲,男。委托代理人徐爱军,男。申请执行人鲁晨林与被执行人宋鹏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被告宋鹏哲于本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原告鲁晨林人民币102643.09元、案件受理费23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前郭县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部分执行款后,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余款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