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淄商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与仇绪利、杨逢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绪利,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杨逢迟,赵文华,李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商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绪利,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树法,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石敬,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建华,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逢迟,无业。原审被告:赵文华,无业。原审被告:李滨,无业。上诉人仇绪利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坤明审判员  孙德启审判员  马士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雪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