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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善圣大木业有限公司、李木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圣大木业有限公司,李木龙,陆亦峰,张建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圣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鑫。被告:李木龙。被告:陆亦峰。被告:张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圣大木业有限公司、李木龙、陆亦峰、张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