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盛昆与胡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昆,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盛昆,云南省昆明市��龙区人民警察培训学校。被执行人胡亮。法院作出(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亮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4253元至本院账户,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吴审 判 员 莫沙子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楷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