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法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当庭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某人民币7545元。受理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沈某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当庭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