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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宏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