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宏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