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魏晓歌与张林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44号原告魏晓歌,女,1975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林森,男,1970年0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歌诉被告张林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歌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晓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晓歌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