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海催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耀佳特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耀佳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海催字第98号申请人无锡市耀佳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培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宗飞(特别授权),男。申请人无锡市耀佳特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江苏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6244xxx,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5日,出票人江苏方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亚光建材经营部,到期日期2014年5月25日,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耀佳特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王庆国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