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岑锐洪与陈旭琴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陈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岑锐洪。委托代理人:吴天春。委托代理人:鲍金伟。被告:陈旭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陈旭琴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锐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