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金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869号罪犯金龙,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大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金龙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24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11月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辽刑执字第10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48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