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5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黄树龙申请执行汪红漫离婚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龙,汪红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536-1号申请执行人:黄树龙,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汪红漫,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红漫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