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传名、张传修与王英伍、王广现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名,张传修,王英伍,王广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传名,男,汉族,农民。原告张传修,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英伍,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广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名、张传修与被告王英伍、王广现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名、张传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传名、张传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传名、张传修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