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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传名、张传修与王英伍、王广现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名,张传修,王英伍,王广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张传名,男,汉族,农民。原告张传修,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英伍,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广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名、张传修与被告王英伍、王广现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名、张传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传名、张传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传名、张传修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