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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周建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819号罪犯周建,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了(2011)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从事服装加工劳作,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得到干部的表扬和肯定,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份子,考核得分16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减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