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7344-7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344-73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大天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炳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二十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331-1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52.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5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平建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