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皇平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皇平,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陈皇平,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陈皇平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陈皇平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9.3402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传才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