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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与李文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成昌,李文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成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一惠,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花。委托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成昌因特皮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苏 勇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