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刑执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罗毅强受贿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毅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洪刑执字第2882号罪犯罗毅强,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0)鹰刑二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毅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原已交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5日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徐国洪、殷爱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罗毅强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毅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罗毅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毅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曙审判员 刘义明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