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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商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徐小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商初字第0427号原告徐小丽。委托代理人严益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地址:丹阳市云阳路7号。负责人陈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红霞,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丽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秋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