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7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姜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蔡杰熙,马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533号申请执行人姜XX,女,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蔡杰熙,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媚,女,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蔡杰熙、马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姜XX偿还欠款7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15%的标准给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申请人预交),本院收取36754.5元,由被执行人蔡杰熙、马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蔡杰熙、马媚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12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源: